Article 2

In force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及其保障、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是指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安排救护车和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将拨打院前医疗急救呼叫电话、需要医疗急救的患者送至医疗机构接受救治,并在送达医疗机构之前开展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服务活动。

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主要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医疗机构,包括市级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和区级院前医疗急救机构。

本条例所称急救站点,是指用于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值守备勤的固定场所。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