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以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等规划条件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划条件意见,就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和信用等级、项目建设周期、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要求、代建保障性住房、住宅全装修、建筑节能、住宅性能认定、征收回迁户型、户数、面积、位置等提出建设条件意见。规划条件、建设条件意见及其违约责任应当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内容或者划拨决定书的规定内容。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落实规划条件意见和建设条件意见情况依法监管。

Local Regulations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