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代理销售机构销售商品房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一)未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等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的;

(二)未按明码标价规定进行价格公示或者公示不全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采取价格欺诈手段销售商品房的;

(五)违反价格管理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