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到银行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同时与银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将预售商品房款项全部存入专用存款账户接受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监管资金用于开发项目建设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进度和企业诚信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划拨条件的,书面通知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划拨监管资金。未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银行不得直接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划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履行全部开发经营义务并完成现售备案后,方可解除资金监管。
预售资金监管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