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工程建设规定的设计、建设标准和规范,达到建筑工程质量、抗震、消防、防雷、环保、节能、安全、卫生等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建设抗震设防类别,应当按照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或者抗震加固措施。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质量安全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