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乡村民宿经营者应当承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根据经营规模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依法规范安全管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乡村民宿经营者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负有提醒、告知义务,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应当设置警示标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发生突发安全事故时,乡村民宿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安全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消费者的转移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