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赣南客家围屋实施原址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
在纳入保护名录的赣南客家围屋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赣南客家围屋的安全,在第一类赣南客家围屋的保护范围内,应当依照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在第二类、第三类赣南客家围屋的保护范围内,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前应当征得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同意。
在纳入保护名录的赣南客家围屋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不得破坏赣南客家围屋的历史风貌。在第一类赣南客家围屋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依照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在第二类赣南客家围屋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城乡规划和实施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涉及赣南客家围屋的,应当征求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