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献血者享受下列待遇:

(一)自献血之日起5年内无偿使用血液,5年后无偿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

(二)累计献血800毫升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给予奖励,并终生无偿使用血液。

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自献血之日起3个月后5年内无偿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如超出其献血用血,只收取用于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