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建住宅项目的配套建设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居家养老服务配套设施的审批,定期将审批结果推送至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统筹和管理工作。

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或者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不得侵占、损害或者擅自拆除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因城乡建设等确需改变的,应当依法按照不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就近补建或者置换。确需统筹使用住宅小区配建公共服务用房时,应当确保社区内住宅小区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面积不减少。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期间,应当安排过渡用房,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