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者出水量异常、水质恶化的取水井,井权人应当委托有关专业技术单位鉴定。

经鉴定失去使用价值的水井,井权人应当按照水利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封填。封填时应当通知水行政主管部门派人现场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