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市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节水优先的方针,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遵循统筹规划、总量控制、优化配置、全程管理、因地制宜、注重效率的原则,落实国家节水行动要求,建设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社会。

本市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刚性约束,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建立健全水资源刚性约束指标体系,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产业结构和人口规模,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本市加强水资源规划,增加水源补给途径,提高水资源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保障能力。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