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监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破坏水利工程违法行为的举报未依法查处;
(二)发现水利工程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报告;
(三)擅自改变水利工程的设计和使用功能;
(四)未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
(五)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未履行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职责;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作为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