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对防洪、抗旱、供水以及公共安全有重要影响的水库、堤防不得出租、出借或者发包。

本条例施行之前,已经出租、出借或者发包的,承租(借)方、承包方应当服从防汛、抗旱等统一调度,并承担日常管护、维修、安全运行等责任。出租、出借或者发包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收回;不能收回的,合同到期后,不再出租、出借或者发包。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