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
接受捐赠的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高效使用捐赠财产开展人道救助工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捐赠财产中列支管理费用,并通过捐赠协议或者募捐公告等方式向捐赠人事前明示。捐赠资金不得用于红十字会机构及其在编人员的经费支出。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重大突发事件时,红十字会接受非定向捐赠款物的,应当服从政府统一调配。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人道救助目的的,红十字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开展人道救助,拍卖或者变卖情况以及收入使用情况应当予以公开。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