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应急救援工作纳入政府应急响应体系,根据工作需要将红十字仓储设施、物资储备、救援队伍、安全防灾教育培训基地、信息保障等列入当地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规划,统筹协调支持红十字会履行应急工作职责。

红十字会在执行救灾、救护任务和处理突发事件时,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对运送标有红十字标志的救援人员、物资和车辆,给予优先安排、优先通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应急预案,筹措储备救灾款物,建设备灾救灾仓储设施,组建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