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唐山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的决定

Not statedDecisions to Amend or Repeal
Local Regulations
Issuing authority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Promulgated
December 4, 2017
In force from
December 4, 2017
Articles
No article structure

Source: National Database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唐山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的

决 定

(2017年9月6日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1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废止<唐山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唐山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1998年12月22日唐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经1999年7月31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于1999年8月11日公布施行;2006年4月28日唐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正,经2006年5月24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于2006年5月29日公布施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