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和服务工作。
民政、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源规划、建设、医疗保障、住房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门人员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和服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条件。
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诉求,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