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居(村)民、业主的宣传教育引导。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在本单位、本行业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教育。

鼓励有关社会组织以及志愿者参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志愿服务活动。

倡导使用安全、环保的烟花爆竹替代性产品。

Local Regulations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