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公共文化设施;

(三)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高架路、立交桥,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学校、福利院、殡仪馆;

(七)森林、公共绿地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八)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九)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地点。

前款所列地点,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统一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