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养犬管理执法队伍建设,设立由公安机关负责,畜牧业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园林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综合执法机制,组织联合执法,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查处违法养犬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