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移动、损毁界碑界桩、标识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损毁河道堤防(包括护坡工程、管理设施等)、护岸、闸坝等水利工程以及防汛通讯、照明、测量等设施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滥伐、盗伐护堤护岸工程林木的,由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