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将学前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学前教育发展的重大事项,保障学前教育发展。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工作,统筹负责幼儿园的规划布局、资源配置、教师配备、投入保障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学前教育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