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幼儿园的安全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落实综合治理措施。
教育、公安、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幼儿园场所和设施设备安全、食品药品安全、消防安全、治安管理、疾病防治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