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制定并落实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或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拨款水平;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补助标准及扶持政策。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和教研指导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