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造成黑土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展土壤污染控制和修复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由依法确定的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控制污染或者修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