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支持,对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品种选育、生产、示范推广、关键技术及标准研发、种子储备以及育种制种基地建设等方面给予扶持。

鼓励推广使用高效、安全的制种采种技术和先进适用的制种采种机械,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种子生产基地农户购置先进适用的制种采种机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农机具购置补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农作物种业,扶持种子企业扩大规模,提高竞争力。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