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管理,指导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建立种子可追溯信息系统,完善种子全程可追溯管理。
在种植前认为种子质量有问题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在种植后认为种子质量有问题的,种子使用者可以自发现之日起至作物收获前的无霜期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投诉,并应当保持种植作物的田间自然状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田间现场鉴定。
申请鉴定的,应当支付鉴定费用,结案后由责任方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