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通过审定的品种,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上标注的品种名称、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内容,应当与审定公告完全一致,不得标注任何与品种无关的名称和代号,引种备案品种还应当根据在本省试验的结果另行标注使用说明;
(二)品种名称应当印制在种子包装物正面表面,字体应当显著、突出,单字面积应当大于其他标识文字的单字面积的一倍以上,字体颜色与背底形成明显反差;
(三)对栽培、气候、区域等条件有特定要求或者属特殊、专用用途的种子,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相应栽培措施和使用条件的书面说明。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