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列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品种登记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受理登记申请,并于受理品种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书面审查,符合要求的,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公告。
未列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目录的品种,符合认定标准的,选育者可以申请认定。认定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