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铁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协调解决铁路安全管理的重大问题,将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铁路用地范围外的铁路安全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当地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范围,并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铁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铁路沿线安全管理工作,落实铁路护路联防责任制。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