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铁路沿线线路、车站治安防范工作纳入本地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建立涉及铁路安全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组织公安机关、铁路运输企业、护路联防组织等部门和单位,做好治安防范工作。
铁路公安机关、地方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维护车站、列车等铁路场所和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建立健全铁路治安管理信息互通共享和预警防范、执勤联动、报警求助、执法协作、应急处置等机制,依法处理危及铁路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