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列车、车站等场所公告旅客、列车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进站人员遵守的安全管理规定,在列车晚点、停运时应当及时向旅客通报信息、说明情况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旅客及其他进站人员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接受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在车站、列车实施的安全检查和依法采取的处置措施,不得作出打骂、侮辱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等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