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In force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畜禽禁养区内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对提供场地的和露天烧烤经营者分别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在禁设场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对餐饮业经营者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提供场所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