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对辖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发改、工信、资源规划、市政园林、水利、农业农村、交通、港口、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文化旅游、商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本辖区生态环境保护有关工作职责,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和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