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分级审批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当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审批部门批复或者告知的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以及其他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