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落实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考核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辖区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