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3

In force

从事环境检测、环境监测设备和污染防治设施维护运营、环境影响评价等活动的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质量控制体系。

前款规定的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出具的数据、报告等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员分别对原始检测数据、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严禁弄虚作假、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相关数据和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