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应当进行选民登记:

(一)已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四)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上述人员在户口所在地选区登记,或者在现居住地选区登记,以及参加选举的方式,由执行刑罚、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的机关所在地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的选举工作机构与相关执行机关协商后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