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人防、技防、物防措施,及时排查安全隐患,防范发生重大事故或者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并接受宗教事务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检查。
发生突发事件时,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立即报告,启动应急预案,服从人民政府的指挥和安排,配合开展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