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宗教院校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市宗教团体设立,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本市设立宗教院校。
市宗教团体拟设立宗教院校,应当向市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市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宗教院校变更校址、校名、隶属关系、培养目标、学制、办学规模等以及合并、分设和终止,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