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由申请人向市或者区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市或者区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市或者区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的,申请人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未经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并在民政部门登记,不得以宗教团体的名义开展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