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用人单位拒不提供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有关资料或者拒绝接受社保稽核的,致使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无法核实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由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用人单位上月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一百二十作为当月的缴费基数收缴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尚未参保的,按照上年度广东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作为当月的缴费基数征收养老保险费。超出职工个人应缴费部分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