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和物资,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报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报供水主管、生态环境、水行政部门,并定期进行演练。

饮用水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向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Local Regulations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