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优质农产品生产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等工作。
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优质农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优质农产品生产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优质农产品生产标准化技术推广和生产指导服务工作,加强队伍建设,协助县(市)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