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自治州、县(市)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制定和完善优质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优质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协助县(市)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建立区域优质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园),实施标准化生产和全程质量控制。

Local Regulations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