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可以应邀参加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开展的下列活动:

(一)起草五年立法规划草案、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和监督工作计划草案;

(二)起草、审议法规草案,围绕立法工作开展的调研、座谈会、征求意见会、论证会等活动;

(三)听取“一府两院”工作情况汇报,开展执法检查、满意度测评、专题询问,办理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审查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和计划预算草案等活动;

(四)围绕常务委员会审议议题和相关法规草案、报告等开展的活动;

(五)围绕拟决定的重大事项、出台的重要文件开展的征求意见等活动;

(六)围绕群众信访事项开展的调查、分析、核实、提出处理意见、督办等活动;

(七)围绕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外交往开展的出访、接待等活动;

(八)其他需要代表参加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