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答复形式。提出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参加答复会议,发表意见。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