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构建政府统一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和计划;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受理、办理有关建议、投诉,督促有关部门查处不文明行为;

(四)组织开展文明行为先进典型宣传、表彰、舆论监督等活动;

(五)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通报工作情况;

(六)其他有关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