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卤虫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州卤虫资源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各县、市、行委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卤虫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捕捞卤虫所依据的有关渔业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执行,查处违法行为;
(二)负责卤虫资源的保护工作,协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水域污染事故;
(三)办理捕捞许可证,协调有关卤虫卵捕捞等事宜;
(四)维护卤虫卵捕捞秩序,调解卤虫卵捕捞纠纷,保护卤虫卵捕捞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五)推广保护卤虫资源的科学技术,加强科研工作,提高卤虫资源产量产值;
(六)在禁捕期实施巡湖检查;
(七)承办卤虫资源保护管理的其他事宜。
市场监管、税务、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卤虫资源管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5,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