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填写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没决定的,应当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扣押物品的,应当开具物资查扣清单或者物资罚没清单。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有关举行听证、作出罚款决定与收缴罚款的分离和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事宜,按照国家及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5, 2021